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2號抗告人 羅新焜 相對人 孫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於106年4月10日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就附表所示本票,及均自10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前,未向抗告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根本無法行使追索權,且本票原因事實尚有爭議,是相對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著有56年台抗字第
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
5紙為證,原審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前開本票並無欠缺本票應記載之事項,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並未提示本票等語,惟附表所示
5紙本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附表所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為提示負舉證之責。本件相對人於聲請狀已記載經提示本票未獲付款,抗告人辯稱相對人從未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卻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至抗告意旨另稱兩造就簽發本票之原因事實尚有爭議等情,無論是否屬實,均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
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新臺幣)│(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5年6月30日│780,000元│780,000元│未載│106年4月10日│TH-0000000│6│├──┼───────┼───────┼────────┼──────┼──────────┼───────┼───┤│002│106年3月1日│860,000元│860,000元│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CH-NO-455552│6│├──┼───────┼───────┼────────┼──────┼──────────┼───────┼───┤│003│106年3月1日│850,000元│850,000元│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CH-NO-455551│6│├──┼───────┼───────┼────────┼──────┼──────────┼───────┼───┤│004│106年3月1日│600,000元│600,000元│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CH-NO-455553│6│├──┼───────┼───────┼────────┼──────┼──────────┼───────┼───┤│005│106年3月1日│400,000元│400,000元│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CH-NO-455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