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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