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17號聲請人 郭穰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雋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郭穰進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