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正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正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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