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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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3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緣債務人於99年9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5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225元及費用新臺幣363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盟君13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24658│0000000000│04月04日││點五│││元│0│起│││├──┼───┼─────┼──────┼──────┼───────┤│002│新臺幣│郭盟君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1346│0000000000│05月09日│││││元│808│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盟君13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1年0│││224658│0000000000│05月03日││5月03日起至│││元│0│起││清償日止,按月│││││││依425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