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施用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竊佔案件,經同上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同上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減刑,經本院裁定為有期徒刑九月;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由同上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50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038596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