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易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惟鼎易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許明 見業已死亡,而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對外為代表。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鼎易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鼎易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