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4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黃牡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牡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正確之發票人為何人(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為甲○○○,且戶籍謄本未有更改姓名之記載)。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