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8號抗告人 林思薇
康洪福康志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展欽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預納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第4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張百見法官張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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