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138號
97年度交聲字第2139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0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1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2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3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4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5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6號97年度交聲字第214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如附表所示處分(原處分字號均詳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岡山國道收費站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故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各裁處異議人每件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罰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裁決書所載之違規時間並無駕駛該車輛之行為,實際駕駛人為 郭學明 ,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明顯有誤;另異議人並未親自簽收裁決書,故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云云。
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敍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自應依法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其逾期始行提出異議者,於法即有不合,法院自應裁定駁回,合先敘明。次按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且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及第7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甲○○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為警逕行舉發,嗣由原處分機關於97年8月19日以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20
0元之處分,上開裁決書均已由郵政機關於97年8月20日送達異議人位於高雄縣○○鎮○○路○○巷○○號之住所地,並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由其同居人郭學明(受處分人之兄)收受,而完成送達程序等情,有上開裁決書、電腦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聲明異議狀1紙(載明異議人之住所地)、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裁決書於97年8月20日業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之事實,應堪認定。而異議人係居住在高雄縣岡山鎮,準此,異議人與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所在地址係位在同一縣轄市;揆諸前開說明,其聲明異議期間即毋庸扣除在途期間,依此計算異議期間20日,則異議人之異議期間已於97年9月9日屆滿(期間末日非例假日)。惟異議人遲至97年9月15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並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9月16日收文,此有信封郵戳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7年
9月18日高監自字第0970043786號函可稽,是以異議人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前揭法律規定,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依法自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裁決書:交通部│違規車輛│違規事實│裁罰內容│原舉發單位、舉│案號││號│公路總局高雄區│││(新臺幣)│發通知單案號││││監理所高監自裁││││││││字第…號││││││├─┼───────┼────┼───────────┼────┼───────┼────┤│1│80-ZEP001650│ZJ-5678│於95年09月28日16時43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165│38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0號││││││費││││├─┼───────┼────┼───────────┼────┼───────┼────┤│2│80-ZEP000524│ZJ-5678│於95年08月01日21時44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052│39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4號││││││費││││├─┼───────┼────┼───────────┼────┼───────┼────┤│3│80-ZEP000521│ZJ-5678│於95年08月01日16時53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052│40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1號││││││費││││├─┼───────┼────┼───────────┼────┼───────┼────┤│4│80-ZEP001685│ZJ-5678│於95年09月30日15時47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168│41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5號││││││費││││├─┼───────┼────┼───────────┼────┼───────┼────┤│5│80-ZEP001462│ZJ-5678│於95年09月14日21時42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146│42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2號││││││費││││├─┼───────┼────┼───────────┼────┼───────┼────┤│6│80-ZEP001529│ZJ-5678│於95年09月19日17時38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152│43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9號││││││費││││├─┼───────┼────┼───────────┼────┼───────┼────┤│7│80-ZEP001533│ZJ-5678│於95年09月19日21時54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153│44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3號││││││費││││├─┼───────┼────┼───────────┼────┼───────┼────┤│8│80-ZEP000859│ZJ-5678│於95年08月22日18時42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085│45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9號││││││費││││├─┼───────┼────┼───────────┼────┼───────┼────┤│9│80-ZEP001684│ZJ-5678│於95年09月30日12時39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168│46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4號││││││費││││├─┼───────┼────┼───────────┼────┼───────┼────┤│10│80-ZEP000332│ZJ-5678│於95年08月30日17時11分│1,200元│內政部警政署國│97年度交││││自用小客│在岡山收費站,行駛高速││道公路局第五警│聲字第21││││車│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察隊第ZEP00033│47號│││││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2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