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林群雄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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