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徐美霞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凌群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丁金枝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