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萬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紹群 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