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賃房
屋之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查報並提出門
牌號碼臺中市○○路○號之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1份,並以該房屋
稅單或籍證明書上所載之系爭房屋現值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金額,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二)查報原系爭租賃房屋之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謄本、被告乙○
○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