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古嘉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
工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