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古嘉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
工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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