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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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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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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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利息│違 約 金│
│號│結欠本金├───┬────┼────┬──────┤
│││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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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3.43%│自95年8│逾期6個月以│
│││7月1日││月2日起│內者,按本借│
│││起至97││至97年2│款利率10%,│
│││年2月││月21日止│逾期超過6個│
│││21日止│││月者,按本借│
│1│61,560元├───┼────┼────┤款利率20%│
│││自97年│4.61%│自97年2│計付違約金│
│││2月22││月22日起││
│││日起至││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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