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260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八八八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8條、第6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業經本院97
年度消債更字第888號裁定自民國97年10月6日上午10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不得繼續,應予停止,爰裁定在
上開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