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債權人 彭淑真 債務人 魏茂松 債務人 黃鳳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茂松、黃鳳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魏茂松、黃鳳吟最新之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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