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81號原告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被告旭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振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葉育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8,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惟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納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5年10月31日前補納117,264元,逾期駁回本件起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件卷第64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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