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506號
原 告 遠雄 未來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子瑋 及訴外人
林銓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子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核其異議理由核屬基
於個人關係之抗辯,異議之效力並不及於債務人林銓旺。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元(依支付命令所載為
「債務人林銓旺、陳子瑋應向債權人給付9,857元」,既非連帶
債務,而金錢之債為可分之債,依民法第271條、第822條第1
項規定,應由系爭建物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即被告陳子瑋1/10,
訴外人林銓旺9/10之比例分擔之,故被告陳子瑋應分擔1/10即
986元、訴外人林銓旺應分擔9/10即8,871),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