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 告 陳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