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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