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 張顯榮
乙00000000臺北市市政府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自字第80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瀆職案,業經本院95年度自字第80號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