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6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630號聲請人丁○○
乙○○甲○○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有關違章建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8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8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理由僅係指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云云。然聲請人對其所再審之原裁定係以其前所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則未具體表明,其再審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吳明鴻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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