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淑蓮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人│
││││(新台幣)│││
├──┼──────┼────┼────┼─────┼───────┤
│1│土地銀行南新│93.12.31│31500元│EB0000000│丙○○│
││莊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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