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郭明昆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 峯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暨理由欄及附表一中關於「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及「 蔡孟峯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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