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9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以下同)83年8月5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8月5日止,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及一切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詎被告自88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原告乃實行抵押權,聲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經分配後,仍不足債權金額l,895,999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95,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甲○○抗辯則以:對於原告事實理由沒有意見,但是被告等沒有錢還。
四、被告乙○○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借款約定書、本院96年執字第90842號分配表各1件為證,核與原告上揭所述相符;被告乙○○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另被告甲○○則於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否認(本院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原告1,895,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例外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始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立法意旨,本院應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9,81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新台幣:元┌─────┬─────┬───────┬───────┐│請求金額│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1,895,999│1,048,750│自民國97年10月│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5│止,按年息1.93││││%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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