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重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甲○○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金雄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