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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