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鄭燦芳 代理人 莊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 李誌銘
鑫泰企業社即 李偉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誌銘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鄭燦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