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60號聲請人 張夢蘭 代理人 張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明忠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付款人為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面額新臺幣貳萬叁仟元,票據號碼AF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忠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付款人為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面額新臺幣二萬三千元、票據號碼A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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