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昭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昭慧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洪昭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商店內陳列之商品,侵害他人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且所竊物品業由被害人領回,損失已然降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