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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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 蔡瑟梅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鄭植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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