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0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0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嘉義縣六腳鄉公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有結果除去請求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公法人之機關)賠償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台南市及嘉義縣市,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應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於原告認為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難期為公平審判,乃向本院起訴等等,涉管轄之指定,非無管轄權之本院所得處理。附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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