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1號
原   告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忠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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