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思妤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