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平選任辯護人徐人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而該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