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26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相對人 陳翁玉女
郭明雄
郭明輝
郭明義
吳阿富吳林月雲 之繼承人
謝清風謝廣 之繼承人
謝慶祥謝廣之 繼承人
謝秀珠 即謝廣之繼承人
謝錦雲 即謝廣之繼承人
謝承鋐 即謝廣之繼承人
謝鏵徵 即謝廣之繼承人
謝惠如 即謝廣之繼承人
沈宸 亦即謝廣之繼承人
沈秀粉 即謝廣之繼承人
沈千荷沈家逸 即謝廣之繼承人
沈佳蓉 即沈家逸即謝廣之繼承人
陳萬來
黃景生
翁吳仙女
謝文章
黃邱牡丹
王能堂
陳益生
郭鋒榮
魏謝玉蘭
魏金良
郭漢文
郭漢洲
黃秋山
翁慶瑞
郭來福
李佳諭王耀賢 之繼承人
王凱平 即王耀賢之繼承人
王麗雯 即王耀賢之繼承人
邱振祥
温寶山
郭燈山
黃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萬來、謝文章、魏謝玉蘭、魏金良、翁慶瑞、郭鋒榮、郭漢文、郭漢洲、李佳諭即王耀賢之繼承人、王凱平即王耀賢之繼承人、王麗雯即王耀賢之繼承人、王能堂、黃秋山、邱振祥、 溫寶山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則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查本件訴訟被告吳林月雲於110年9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阿富;謝廣於108年1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清風、謝慶祥、謝秀珠、謝錦雲、謝承鋐、謝鏵徵、謝惠如、 沈宸亦 、沈秀粉、沈千荷、沈佳蓉;王耀賢於110年8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佳諭、王凱平、王麗雯。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就判決後死亡之被告,依前揭條文規定,應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嗣被告陳萬來、謝文章、魏謝玉蘭、魏金良、翁慶瑞、郭鋒榮、郭漢文、郭漢洲、王耀賢、王能堂、黃秋山、邱振祥、溫寶山等十三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19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且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各自負擔。惟上開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仍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4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經與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19,451元(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則依前述歷審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聲請人於第一審所預納之訴訟費用189,451元,即應由相對人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經計算後,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繳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30,000元,則應由提起上訴之相對人陳萬來、謝文章、魏謝玉蘭、魏金良、翁慶瑞、郭鋒榮、郭漢文、郭漢洲、王耀賢、王能堂、黃秋山、邱振祥、溫寶山等十三人負擔,並由上訴之相對人給付予聲請人。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訴訟費用審級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40,303+5,148元=45,451元)聲請人繳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44,000元(4,800+139,200元=144,00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189,451元聲請人繳納第三審訴訟費用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繳納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合計為219,451元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之比例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相對人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陳翁玉女4%7,578元郭明雄郭明輝郭明義6%11,367元吳阿富兼吳林月雲之繼承人1%1,895元(謝廣之繼承人)謝清風謝慶祥謝秀珠謝錦雲謝承鋐謝鏵徵謝惠如沈宸亦沈秀粉沈千荷沈佳蓉4%7,578元陳萬來7%13,262元黃景生2%3,789元翁吳仙女7%13,262元謝文章8%15,156元黃邱牡丹4%7,578元王能堂6%11,367元陳益生6%11,367元郭鋒榮4%7,578元魏謝玉蘭8%15,156元郭漢文郭漢洲7%13,262元黃秋山6%11,367元魏金良1%1,895元翁慶瑞1%1,895元郭來福4%7,578元(王耀賢之繼承人)李佳諭王凱平王麗雯3%5,684元邱振祥5%9,473元温寶山2%3,789元郭燈山2%3,789元黃奇峰2%3,78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