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劉李素霞 訴訟代理人 許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新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2,024元。惟查,原告於107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遺產數額為新臺幣10,510,384元,應補徵新臺幣2,552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