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5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高銘燦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高銘燦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簽發,面額新臺幣20,570元之本票1件(本票號碼:
01182,下簡稱系爭本票),詎提示後未獲付款,故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簽名」係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1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關於發票人之簽名,客觀上僅勉強得大概認為發票人姓高,至於發票人名字為何,則因字跡過於潦草致無法辨識。即系爭本票形式上觀之,不能確認係由何人簽發,核與未經發票人簽名無殊,揆諸上開規定,系爭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