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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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否認犯行,然本件有同案共犯乙○○警、偵訊之證詞,被告交付予乙○○之0000000000門號之通聯基地台位址,完全與被告甲○○之所在地及行蹤相符,可見共犯乙○○所證被告甲○○交付0000000000門號之目的,是為聯絡領取毒品之用途無誤,本案復有案發後共犯乙○○與被告甲○○間之通聯譯文可稽,且扣案之毒品亦有毒品鑑定書可憑,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97年12月31日下午案發時就在華銳國際運通公司附近,卻逃離現場,而且依其手機通聯位址,其自98年2月6日起即離開桃園縣而至南部及東部花蓮等處所,其行蹤飄忽不定,經警方與乙○○合作,始將被告甲○○逮捕歸案,其顯然有逃亡之虞,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足認有羈押之必要,本案被扣獲之愷他命共約3022公克,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並為使審判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8年4月14日起實施羈押。今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上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劉淑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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