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7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9,
500元,而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係屬第二審判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42,189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洪嘉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