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林 秀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林」秀吟或「許」秀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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