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
,8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黃泰彰 之繼承人)、乙○○(即黃泰彰之繼承人)、丁○○(即黃泰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等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釋明本件是向繼承人請求或向被繼承人請求)。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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