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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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政敏 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中誠 (即 王畧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二)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違約金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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