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秀蘭 相對人 林金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金材於民國96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18日起至96年4月18日止,清償日期96年4月18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6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清償期為96年4月25日。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四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嘉義縣│東石鄉│新掌潭││733│養│1484.27│全部│重測前:掌潭段258-11地號│├──┼───┼────┼───┼──┼──┼─┼─────┼──┼────────────┤│002│嘉義縣│東石鄉│新掌潭││734│養│1776.46│全部│重測前:掌潭段258-12地號│├──┼───┼────┼───┼──┼──┼─┼─────┼──┼────────────┤│003│嘉義縣│東石鄉│新掌潭││735│養│1451.54│全部│重測前:掌潭段258-13地號│├──┼───┼────┼───┼──┼──┼─┼─────┼──┼────────────┤│004│嘉義縣│東石鄉│新掌潭││736│養│1789.74│全部│重測前:掌潭段258-14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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