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98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歐陽 宇莉債務人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冠霖 人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398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1,277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2%002新臺幣1,738,000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2%003新臺幣3,280,000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125%004新臺幣820,000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1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1,277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738,000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3,280,000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004新臺幣820,000元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