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告 吳耀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綺黃怡真 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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