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輔宣字第10號聲請人 紀俊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輔助人 尤櫻珍 列為本件聲請人。
二、本件聲請狀之請求事項記載「被繼承人 尤景星 」是否有誤?若有,請具狀更正之。
三、輔助人尤櫻珍與受輔助宣告人尤景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 尤林秀霞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五、特別代理人同意書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尤林秀霞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六、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尤景星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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