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7號原告 陳立妍
陳郅邦 蘇澤民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惟因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之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駁回,是以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依芳附表:(新臺幣)編號姓名請求項目應徵收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陳立妍平日延長工時工資:377,853元休息日工作工資:373,829元休假日工作工資:52,362元合計:804,044元原應徵收裁判費:8,810元暫免徵收後,應繳納裁判費2,937元(計算式:8,810元×1/3=2,937元)2陳郅邦平日延長工時工資:1,065,219元休息日工作工資:754,903元休假日工作工資:111,255元合計:1,931,377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0,206元暫免徵收後,應繳納裁判費6,735元(計算式:20,206元×1/3=6,735元)3蘇澤民平日延長工時工資:187,051元休息日工作工資:553,816元休假日工作工資:75,729元合計:816,596元原應徵收裁判費:8,920元暫免徵收後,應繳納裁判費2,974元(計算式:8,920元×1/3=2,974元)4 張耿昌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77,259元休息日工作工資:243,690元休假日工作工資:29,859元合計:358,97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3,860元暫免徵收後,應繳納裁判費1,287元(計算式:3,860元×1/3=1,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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